2021年4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百日攻坚排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遂昌县元立大道393号厂房内有一非法废铝熔炼加工点。该加工点厂房大门紧闭,执法人员爬窗进入后勘查发现,厂房内正在进行废铝熔炼加工,未建设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粉尘弥漫,厂房内堆放有生产原料废铝灰约120吨废铝灰和废铝熔炼加工后产生的二次废铝灰约10吨,据《*危险废物名录》,废铝灰属于“HW48321-026-48”类别危险废物,该加工点涉嫌环境犯罪。
为进一步挖掘非法处置危废产业链,4月份,遂昌分局立即与遂昌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别赴丽水开发区、金华武义、金华永康等地调查非法处置加工废铝灰企业,收集非法提炼、污染环境证据。经调查发现,该批危险废物来自丽水开发区、永康、武义等地的铝制品加工厂,明确废铝加工点原料为上述3地铝制品企业产生的废铝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浙江省高ji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浙环发〔2018〕15号),该案件已于5月6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启示:
因危险废物对环境危害极大,所以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做到了“四个第1时间”,以zui快的速度锁定证据、移交案件,zui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执法人员在4月7日发现当事人方某某涉嫌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立即开展了现场勘查,锁定违法现场,固定证据。
在开展现场勘查的同时,执法人员立即上报信息,加强联动配合。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联合对现场进行进一步勘查,对当事人方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组织对现场进行查封。
因情况紧急,执法人员第1时间依法对生产现场原材料以及成品进行当场扣押,避免产生更严重的污染后果。
不断深化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 调查取证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加紧整理相关材料及证据,在第1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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