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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500多万!私排毒水、私埋危废,这家企业责任人最高被判8年!

2021-06-07 17:02:11 阅读: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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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焦作市“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漆泽民通报了5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其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桑某华、某化工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引人瞩目。


据漆泽民通报,2019年3月20日左右,沁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二车间生产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化工园区的污水管网中。负责处理污水的某水务公司,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28566立方米废水直接排放,造成沁河等地表水总长度约15公里的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环境损失价值5873234.125元。同时发现,2018年8月*2019年3月,该化工公司将一车间产生24.22吨危险废物倾倒在厂区内并掩埋,造成3462立方米土壤污染。经鉴定,土壤环境损失价值4435700元。案发后,沁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消chu环境污染影响。

2020年3月15日对某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桑某华、某化工公司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桑某华、某化工公司连带承担土壤生态环境损失4435700元;桑某华、某化工公司与二车间投资人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某水务公司连带承担地表水环境损失5873234.125元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费用50000元;该化工公司股东桑某丽、葛某威、熊某援、吴某在登记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化工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桑某华、某化工公司、江苏某化工公司、某水务公司对其污染环境行为在河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1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桑某华等6人有期徒刑八年*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76万余元*5万元不等,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桑某华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用足用活检察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司法措施,果断亮剑,打出检察组合拳,用zui严的法治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严惩,让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买单。”漆泽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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