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珠环罚字[2021]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B车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窗户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16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6]04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不饱和聚酯树脂物质安全资料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该告知书所述不符合事实。我司早在数年前*安装废气收集排放处理系统,并一直正常使用。四条生产线上的喷射房封闭,均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我司生产过程中,喷射时产生的废气占全部废气的95%以上,粘结、干燥过程产生的废气只占小部分。我司事后及时积极做了相应改进措施。2.B车间为制板(夹芯板)车间,由于夹芯板规格大,从B车间往另一个车间运送,需要足够高和宽的通道,加上大型吊机操作空间,B厂房一侧基本敞开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因此B车间无法形成密闭环境。但我司已经尽zui大努力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减少了废气排放。因些贵局的行政处罚,理由并不成立。3.近年来,受到疫情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我司基本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经营已难以为继,望体谅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即使处罚,也请酌情从轻,巨额罚款将使我司雪上加霜,加上其他原因,我司完全有可能面临停产甚*破产的结果。
经研究,我局认为,根据《关于珠海*****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6]046号)二、(二):“…项目喷涂工序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治理,若仅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必须加装VOCs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物(T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B车间仅安装有一套活性炭处理设备,且活性炭长期未进行更换,无法有效处理废气,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1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02
珠环罚字[2021]85号
珠海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废气的生产活动,厂区正中车间内有3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已安装有废气收集设施但未开启使用;右侧车间有2台正在运行的注塑机,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车间注塑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4105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珠海市********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斗环建表〔2011〕058号)、珠海市********有限公司迁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1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03
珠环罚字[2021]83号
珠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3日、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产生含挥发性*废气的异戊二烯储罐及配套管路进行工业氮气吹扫工作时,该设施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吹扫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1〕7103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有限公司卤化丁基橡胶项目配套设施消防泵站、液氯库、溴站的环保意见》(珠港环建函〔2008〕20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卤化丁基橡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08〕83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0〕14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0〕94号)、《关于珠海*******有限公司扩建5000吨年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SIS)生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9〕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百零八条第1项以及参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13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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