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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正式施行!得满足这些条件...

2021-10-22 14:37:38 阅读: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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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如何界定?“首违不罚”又如何操作呢?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介绍,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1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谈到增强“首违不罚”可操性时,徐志群强调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

徐志群表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两人执法”,全过程记录

在现行法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修改为“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人执法’的好处是,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张桂龙介绍。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据了解,司法部正在积极推进全国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用信息化助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落实。


“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已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介绍,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张桂龙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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