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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通报2起环境违法涉刑移送案件,人为擅自修改数据、偷排危废!

2021-11-03 16:05:39 阅读: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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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完善环境执法与“公检法”联动机制,借助司法威慑力,发挥环境执法尖兵作用,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深入前线、主动出击,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查处、移送并公开了多起偷排直排、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涉刑典型案例。


案例一:擅自修改在线监控设施参数,涉刑!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RTO炉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的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浓度同为13.66mg/m3,同时执法人员发现氮氧化物转换参数设置为1,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要求设置氮氧化物转换参数为1.533。

调查与处理

事件发生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主动协调公安局介入联合调查,同时委托司法鉴定*对擅自修改数据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判定送检CEMS设备中NOX数据与NO数据的比值,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15时16分*2020年5月19日15时17分从1.53变为1.00,2021年5月13日10时15分*2021年5月13日10时16分从0变*为1.53,存在人为擅自修改数据问题。

法律分析

企业擅自修改在线监控设施参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要求,2021年5月18日此案件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从上述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得到如下启示:

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污染环境罪案件,应第1时间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有利于环境违法证据的固化,为案件后期的移交、公诉提供有效的保障。

对违法现场关键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存,并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进一步固化证据,避免关键证据遗失。


案例二:偷排危废心存侥幸,涉刑!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日,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在检查南京御河标牌厂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将工业废水在车间内通过暗管排入雨水沟。

调查与处理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标牌厂在车间内设有暗管,将蚀刻液(采用三氯化铁加硫酸配比、硫酸铜加硫酸配比),晒版、丝网印刷、碱液清洗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厂房东北角雨水沟。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1号、2号及车间外排口进行采样,经监测1号、2号排口PH数据为1到2之间,车间外排口(雨排)PH监测结果为2到3之间。江宁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该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对照《*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该标牌厂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使用到的蚀刻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电镀废水、蚀刻液废水等含重金属废水处艺工艺复杂,处理成本也高,现实中部分企业顶风作案,利用雨水管或者其他暗管偷排,zui终得不偿失。该单位以违法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免去处理处置费用而获取经济效益,同时对危险废物认识不清,殊不知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该案的查处也为其他心存侥幸的违法排污企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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