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物废气生产活动 近期,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铝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生产及铝制品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搅拌工序,搅拌罐未加盖,有挥发性*废气产生,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无组织散逸较为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108条第 1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