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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毒地事件”最近又火了。本来,这不算是个新闻,因为前几年就曾经有过几轮报道,但最近这件事又有新的进展。
最新进展是,11月4日,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600663.SH)发布公告称,因土壤污染产生侵权纠纷,其下属子公司已将苏钢集团、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告上法庭,索赔100.4亿元。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已经正式进入了诉讼阶段。
由于陆家嘴是上市公司,所以他们的公告迅速引起关注,并引发一波舆情。迫于压力,11月10日,苏钢集团也发布《情况说明》,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目前,陆家嘴和苏钢集团各执一词,案件的几个关键点还存在争议。未来结果如何,也有待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1 土地转让后发现污染,陆家嘴索赔100.4亿
苏州毒地事件,最早肇始于2016年。
2016年10月,陆家嘴全资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华宝信托-安心投资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委托人)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苏州绿岸公司95%股权。
这家苏州绿岸公司是苏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名下持有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苏地2008-G-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分为17幅子地块,建筑面积超100万平方米,红线内使用权面积约65.95万平方米。
彼时,陆家嘴看中的正是这个百万平米的地块,所以经过222轮竞拍,以大约85.25亿元的总金额拍下苏州绿岸的股权,希望将这个项目打造为“苏州高新区首个百万方城市区域综合体”,作为公司开启转型、实行“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一环。
不过,这个地块原来是苏钢集团的老厂区,属于工业用地,2013-2014年才调整用地规划,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商办、工业(研发)、教育等。
因此,苏钢集团在2016年8月挂牌时就披露过信息,苏州绿岸名下地块中,非焦化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开发利用;焦化区域的污染主要集中在4号地块局部区域,根据修复目标值,最终确定0-18米深度内,污染范围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为39604立方米(股权交易后,绿岸公司已就这些污染范围进行了治理修复)。
买下土地以后,陆家嘴按照计划进行了开发。但到了2021年,他们意外发现已建设教育设施的2号、13号地块及尚未开发的3号、4号地块均存在严重污染风险,土壤或地下水中诸多元素大幅超标,不符合该等地块原对应的规划用地标准,4幅地块面积合计约11.8万平方米,于是便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了报告,并暂停相关开发建设工作。
到了2022年4月10日,江苏省公布的《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第六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也显示,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苏州绿岸项目17幅土地,用地面积约66万平方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多处地块土壤中苯并芘、萘严重超标,不符合用地标准(2、3、4与13号地块)。
地块发现污染问题了,开发工作只能被叫停,随后由专业机构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调查。
今年2月2日,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公布了调查报告。结果显示,调查发现本地块部分土壤样品存在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超标污染物包括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 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苯、汞等。
此外,部分地下水样品也存在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情况,超标污染物包括二氯乙烷、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萘、氰化物、汞、砷等,其中,有地下水样品含有石油烃。
也就是说,这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均存在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情况,而且部分超标污染物具有致癌风险。
除了污染问题,陆家嘴还表示,公司组织专门力量核查发现,在苏地2008-G-6号地块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不排除苏钢集团、环境检测机构等存在涉嫌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可能,导致存在严重污染的土地进入公开交易市场,并在挂牌转让绿岸公司95%股权时隐瞒了相关信息。
目前,陆家嘴旗下的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暂停相关开发、建设、销售工作。而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在停工前,苏州绿岸项目的学校、幼儿园、商业体、健身公园及部分住宅等均已完工且达到交付标准。数据显示该公司在工程建设方面投入的金额约22亿元,对应的存货金额达113亿元。
正是由于损失严重,所以今年11月,陆家嘴及其子公司将苏钢集团和几名被告告上了法庭,索赔100.4亿元。
2 苏钢集团做出回应,联合体方知悉污染仍启动项目建设
陆家嘴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后,11月10日,苏钢集团也发布《情况说明》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他们的说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土地转让时苏钢集团已如实披露土壤污染信息
苏钢集团表示,在2016年转让股权时,我司已如实披露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关于苏州绿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及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中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
由佳湾公司和华宝信托(后所持股份转让给佳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交易时即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诺接受所有现状、瑕疵和风险。
关于这一点,其实此前的公开信息就能解释清楚。2016年挂牌时披露的信息是“非焦化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开发利用;焦化区域的污染主要集中在4号地块局部区”。
但2022发现的问题是,2、3、4与13号地块均存在严重污染风险,土壤或地下水中诸多元素大幅超标。
也就是说,挂牌时说的只是4号地块存在污染,但后续发现其他地块也存在问题。
2 陆家嘴受到当前的损失,也与他们自己有关
苏钢集团表示,根据2022年土壤调查的结果,此次转让的17幅地块中,7、8、9、11、12、13、14、15、16、17号地块是没有问题,属于“可安全利用地块”。
有问题的是焦化区的1、2、3、4、5、6号地块,以及非焦化区的10号地块,经治理修复后可安全利用,其中仅2号地块已经开发建设。
而按照苏钢集团的说法,早在2019年,联合体方(也就是陆家嘴方)就已经知悉2号地块不符合环保要求,但他们在没有依法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和修复治理的情况下,就启动了该地块项目建设,最后因为无法通过环评验收而未能启用。
也就是说,2号地块“未修复即建设”,最后无法通过环评,主要的责任是陆家嘴方面。
此外,苏钢集团还表示,2016年披露报告时,已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场地内及场地附近开展造成地下水扰动的施工”“场地开挖前必须做好适当的防护措施,进行环境监理,避免污染物扩散,对周边环境及居住区产生影响”。
但他们了解到,联合体方在开发建设苏州绿岸地块期间,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地下水阻隔墙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存在扰动地下水、搬运土壤造成部分环境交叉污染的行为和施工作业不规范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也就是说,苏钢集团认为是陆家嘴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有错误,由此导致了“二次污染”。
综合来看,苏钢集团的看法是,陆家嘴方在知悉2号地块不符合环保要求仍启动开发,并且建设方式错误导致“二次污染”,因此也应对损失负责。
截止“环保圈”发稿时止,陆家嘴方面尚未对苏钢集团的《情况说明》做出回应。
3 历史原因是主因,出路在于源头管控
这一案件中,除了苏钢集团,陆家嘴方还将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一并告上法庭。
在他们看来,这些机构在之前的土地挂牌转让,以及土壤调查中,或许一定存在责任。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苏州绿岸地块的转让行为是发生在2016年,而《土壤污染防治法》是2018年才颁布实施的。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很难用后面的法律规定去要求之前的行为。
事实上,本案暴露出来的一些土壤污染及土地转让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由于早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认识不到位,相关技术导则规范不健全,调查技术手段受限等原因,导致部分重污染行业建设用地地块调查结果失真,修复不到位,从而引发了后续的风险。
本案中,苏州绿岸地块的转让行为恰巧发生在2016年10月。大家知道,正是这一年4月,就在距离苏州不远的常州,央视曝光了著名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紧接着,在这一年5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它还有个更为人熟知的名字叫“土十条”。
而“土十条”中规定,2016年底前,要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各地就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也就是说,苏州绿岸地块的转让,正好赶在了“土十条”这些规定实施之前,所以完美地规避开了这些新规。
事实上,与其像现在这样事后再去追究责任,亡羊补牢似得开展土壤修复,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源头就开展用途管控,防止这些受污染的土地流转到建设环节。
例如,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就提到,“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也要求,“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也就是说,按照最新的精神,苏州绿岸地块其实压根就不应该规划为居民区和学校用地。
不管怎么说,环境保护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谁污染,谁治理”,毕竟这些土壤问题源头上还是苏钢集团造成的,陆家嘴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其房地产建设行为理论上并不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超标。
所以,在本案中,苏钢集团无疑需要承担起一部分土壤修复的责任来。否则,如果工业企业将土壤污染后,只要将土壤转让出去,就可以逃避土壤修复的责任,这无疑是违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
毕竟,类似的案件,此前在武汉、重庆也发生过,很难保证以后就不会再次出现。所以这次“苏州毒地事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于今后其他类似的案件也将起到极强的参考意义。
当然,这次的事件可能还掺杂了一些土壤污染以外的因素,比如房地产市场行情不好,开发商的诉求或许不是土壤修复而是退地。但那就是环保之外的另一个问题了,在此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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