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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处理要求,同时也加大了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罚力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做好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杜绝违法行为,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作为产废单位,一般固体废物必须通过“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登记,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处置时必须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能随意倾倒。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如东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事保温材料加工项目生产,该公司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项目在切割过程中会产生一般固废——废复合发泡水泥板边角料。经查,该公司在未核实过管某某、戴某某是否有一般固废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与管某某、戴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8月上旬、2021年11月下旬委托管某某、戴某某将废发泡水泥板边角料运输、倾倒于三处鱼塘和一处农
【查办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2月7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对产生的废发泡水泥板边角料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时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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