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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上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会上,最高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11件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其中7件非法倾倒。这些典型案例聚焦危险废物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的重点领域问题,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做实恢复性司法,共同抓好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流域问题系统治理。
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危害航道安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从陆地向水域蔓延。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针对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追加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570万元。
这起案件背后暴露出建筑垃圾处理监管问题,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破坏长江航道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注重协同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检测、鉴定、侦查取证等工作;坚持综合履职,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行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治理问题,协力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
非法填埋废水处理“绿泥”含铬尾渣“黄泥”
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以下简称“绿泥”)被非法倾倒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以下简称“黄泥”)又被露天堆放在“绿泥”旁。
长江流域跨市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往往选择隐蔽地点作案,同一地点可能发生多起污染犯罪。2021年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接到举报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检测,“绿泥”含有重金属铜,且对堆放地点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3日、12月22日,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对两案向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泥”案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
租赁土地倾倒垃圾并分拣固体废物混合物
2022年8月20日,绍兴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从绍兴某喷织有限公司处租赁该地块,后其在未经审批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租赁地块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合物并开展分拣活动。2022年12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检察院)在开展护航亚运专项监督中发现上述非法事实,向钱清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地块非法堆放固体废物问题。在之后跟进调查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地块仍有近2万立方米的存量固体废物尚未清理,遂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后,钱清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案地块环境整治方案,督促违法主体加快清运进度。经第三方环境鉴定机构检测评估合格后,桥区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
在长江滩涂搭建物料堆场、停车场破坏湿地
未经批准占用近80亩长江滩涂搭建物料堆场、停车场,导致长江岸线大气、水域受污染,沿岸湿地被破坏。
2020年、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连续两年披露金固港口环境污染问题。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逐级交办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县检察院)。
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提出,案涉港口存在环境污染、占用长江滩涂等多种违法情形,需要水利、港航等多个监管部门协同推进整改。2022年3月4日,和县检察院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港航及属地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形成以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为主,其他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的共识,并就企业整改议定了封堵排污口、疏通收集槽、补植复绿等举措。
和县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港航等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和县段)各港口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4家港口企业存在的大气污染、污水直排以及占用长江滩涂问题依法查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江滩200余亩,取缔长江沿岸21家无证砂场,推动融合建成1680亩的连片区浮沙圩滨江湿地公园。
非法处置废铝灰获刑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被告人胡某兵和庄某兴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约定合伙处置废铝灰获利,找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某村一处废弃的露天仓库作为废铝灰倾倒点。在起纠纷后,又非法倾倒在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山场,由沈某驾驶铲车推平并覆土掩盖。经鉴定,所有涉案废铝灰均系危险废物。
因案件系重大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决定联合挂牌督办。
为避免涉案废铝灰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2023年2月,袁州区检察院和袁州区慈化环保所、医药园环保所共同开展工作,促成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先行应急处置涉案废铝灰。
2023年6月16日,袁州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彭某德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将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张某华移送主要犯罪地审理。2024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彭某德、庄某兴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其中情节较轻的沈某缓期二年执行。
为解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鉴定费用高、生态修复难等问题,2022年11月,袁州区检察院与袁州分局、袁州区生态环境局、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共同协商,在天台镇政府设立生态案件专用资金账户,统一接收生态环资类案件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案件鉴定、污染物处置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费用。
5.4万立方米锰废渣长期露天堆放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锰业公司)是一家电解锰冶炼企业,2009年3月投入生产,2014年8月停产,期间产生的5.4万立方米锰废渣一直露天堆放,污染周边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3次披露锰业公司锰废渣露天堆放污染环境以及整改不彻底问题。临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武县政府)2022年前已投入1600余万元整改,但仍未有效处置锰废渣,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氨氮、锰浓度分别高达54毫克/升、62毫克/升,严重超标,环境风险突出。
2022年8月23日,衡阳铁检院以事立案,湖南省检察院牵头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属地市县两级检察院协同配合,多次听取省长江办及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磋商会、专家评审会等,及时通报案件情况,督促形成整改方案,依法追究骗取资金人员刑事责任,督促县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整章建制,加强财政拨付审核监管。
2023年4月至5月,衡阳铁检院先后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水东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均按期予以回复。
临武县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推进锰渣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4600余万元,已投入整改资金2463万元,锰业公司风险管控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
明知不具有资质仍委托非法倾倒废液
2023年2月,张某予通过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主观明知的彭某林、陈某、杨某彬的层层介绍,委托周某智处置涉案废液。2023年2月19日晚,周某智联系方某将约10吨废液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玉成街道某村公路旁,倒入连接长江上游沱江支流绛溪河的一处排水管道内,导致河道水质异常。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毒性。
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分局)立案侦查,在进行评估后,制定酸碱中和、铲除被污染土壤、隔离污染源的应急处置方案,保证案件侦办的同时,有效防止污染迁移扩散。
202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予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使被污染区域及时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中,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情况作为行为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100万余元,并用于支付应急处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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