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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即将步入下半场,6月环保领域又将迎来哪些政策、标准落地生效?一起来看看吧↓↓↓
环保政策
国家
【1】《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33条,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条例强调将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其中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2】《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部和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其他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生态环境部和其他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地方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严格管控重点领域碳排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由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无废城市建设地方立法。
条例明确,上海市将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再制造和固体废物智能化回收、精细化分拣、高值化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5】《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获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于2024年6月5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综合性法规,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项目。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原来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生态”两个字,代表着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新时代。
【6】《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规定指出,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内容,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7】《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经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
条例强调,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鼓励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造方式,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绿色建筑材料等措施,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并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8】《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由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施行,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9】深圳《盐田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目标是到2025年,盐田区生态环境质量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污染物控制方面,到2025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1%;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5.9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评价浓度控制在135微克/立方米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100%,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保持100%;地下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比例稳定提高。
标准
国家
【1】《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
将于2024年6月1日代替(HJ/T 195—2005)实施。本次为首次修订,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2】《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
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3】《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包括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 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 铅(Pb)、铊(Tl)、钒(V)和锌(Zn)。
【4】《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
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所需的系统组成与原理、技术要求、校准工作流程和要求等,将从2024年6月1日实施,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涉及分析型传递标准校准系统、发生型传递标准校准系统两种系统。
【5】《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6】《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7】《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8】《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
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为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质量评估。
地方
【9】江苏《分散式污水MBR处理技术规程》(DB32/T 4630-2023)
规程将于2024年6月18日启动实施,规定了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的要求,适用于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与维护。
文件提出,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格栅,依据进水水质和水量可增设调节池、沉砂池、除油设施等工艺单元。分散式污水MBR处理设施宜采用模块化集成设计,建(构)筑物应满足工艺运行和节能环保要求,且与周围环境协调。膜系统应包括膜组器、膜池、膜吹扫系统、产水系统、产水辅助系统和膜化学清洗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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