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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环保处罚?6月1日开始就有“新办法”了

2024-06-03 11:54:42 阅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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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环保处罚也越来越多了。不过,这么多环保处罚当中,或许也有一些案例,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条款、处罚结果等还存在一些争议。而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上,早在2008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就颁布了《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当事人如何利用环境行政复议进行维权做出了详细规定。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环保工作的日新月异,这一办法已经逐步与时代脱节,满足不了当下需要了。

 

  为此,今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修订草案)》,这是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的又一重要动向,以往相比,在申请范围、复议机构、审核程序等许多方面都作出了调整。从6月1日起,新的《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相比过去都有哪些变化?又会对大家产生什么影响?“环保圈”试着为读者进行解读。

 

  1 申请行政复议,成功撤销案涉行政处罚

 

  在说具体的变化之前,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到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又过了一个月,4月29日,某市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来到该公司检查,并于5月2日对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并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件经延期后,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对交叉执法检查组提出问题整改进度缓慢,违反项目环评验收,违法新增一台塑料颗粒造粒机,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不规范等违法问题,并对该公司罚款55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对处罚不服,于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并立案调查,违反了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的规定。

 

  而生态环境部门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又擅自延期办理案件,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导致程序违法。

 

  同时,在认定该公司存在新增一台塑料颗粒造粒机的违法行为中,生态环境部门只是提供了公司员工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导致案涉事实认定不清。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时,没有指明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违法情形,也没有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了该案案涉行政处罚,责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对于受到环保处罚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权手段。

 

  在受到环保处罚后,当事人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理想,还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开信息显示,习近平总书记也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强调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因此,这次修订《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对于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申请范围横向扩大,复议空间纵向延伸

 

  理解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下面再来看看,这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修订都有哪些新变化?总体来说,新《办法》相比以往,在申请范围、复议机构、审核程序等方面都作出调整,体现出申请范围扩大、程序优化、行政复议环境完善等特点。

 

  在众多变化中,对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各主体而言,最关心的可能是“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那么,新《办法》中,生态环境部具体管辖哪些行政复议案件呢?它包括:

 

  (一)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比旧版《环境行政复议法》,可以发现,此次新版《办法》减少了申请的限制性条件,而将重心放在了行政行为的发出者。

 

  除了生态环境部以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包含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内。

 

  也就是说,可申请复议的范围扩大了,申请主体可以更加积极地利用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查缺补漏”,强化自我监督,弥补法律漏洞、提高行政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办法》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也纳入管辖范围,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并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也就是说,当事人觉得这次处罚不合理,可以申请复议;觉得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条不合理,还可以一并申请审查。

 

  如果说“将申请范围重心放在行政行为的发出者”扩大了广度,那么“将附带性审查纳入管辖范围”便意味着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的深度也有了拓展。对于申请主体而言,无论是在具体的案件范围上,还是在进一步的规范制度上,都比以往有了更为延伸的复议空间。

 

  3 复议前置优化流程,简易程序提高效率

 

  除了申请范围和复议空间有所扩大,行政复议的程序也有许多新变化。这里边,主要的亮点有两个:复议前置和简易程序。复议前置,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有哪些“特定情形”,它包括:

 

  (一)对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不予公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例如,在2013年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由于采样是本案监测的必经程序,而儋州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无法证明其取样程序的合法性,故法院认定儋州环保局所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而在新版《办法》实施后,其实这类案件都不一定会走到法院这个流程,在复议前置这一环节也许就能解决了。这样一来,也能起到过滤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使得生态环境案件能够得到更加有针对性、专业性的解决途径。

 

  此外,新版《办法》还区分了案件审理的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针对两种不同程序,生态环境部分别应在六十日或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来讲,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在审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样一来,对于提起行政复议简单程序的主体来说,就可有效减少时间,提高效率了。

 

  4 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大背景下进行。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生态环境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也紧随其后。因此可以看出,其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区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内容,都是与新版行政复议法相对应的。

 

  众所周知,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也是建设法治化国家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随着生态环境建设在国家发展中越来越摆在突出位置上,逐步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生态环境部也表示,要以实施《行政复议办法》为契机和抓手,严格依法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治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从源头规范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倒逼前端执法严守法治原则和法律底线,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推动行政争议的前端调处和源头预防,做深做实行政争议溯源治理,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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