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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想要从事废铅酸蓄电池业务,除了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哪些资质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另外,我在广东省取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后,是否可以在广东内不同市区使用?如果我要跨省运输和贮存该类电池,我是否要在其他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据此,贵司依法申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依法在我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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