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意。 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施行开始,2014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即同时废止。 二者有什么不同? 1、适用范围扩大,“碳排放权交易”扩展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2、主管部门——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变更为“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及各地负责部门均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后期配额管理职责,也划归生态环境部门。 3、明确何为“*排放单位”——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 4、注册登记要求更具体——包括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