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错误标记”的法律责任认定,是否认定为违法行为,以及认定为“异常情况不报告”还是“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在近两年的地方立法和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做法一:不认定或有条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在《标记规则》出台后制定施行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虚假标记相关内容,对错误标记行为并未提及。笔者所在的省市,尚未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大多以要求企业立行立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