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凤冈法院在行动。3月30日,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荣、李某龙和陈某牛三人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刑。一审宣判后,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院提起上诉。7月8日,遵义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意排放氨氮超标物 且篡改数据“假达标”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荣担任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年11月,被告人周某荣在经营管理已被列为*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通过转动活动结头*旁路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荣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