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对《环评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四个条款作出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二、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技术单位存在错误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环评报告书(表)出现内容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等问题的责任承担,为此次环评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