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2020年10月20日第八版登载了《移送行政拘留是否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一文。笔者对其中观点存疑,阐述如下,希望批评指正。第1,情节严重与尚不构成犯罪《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百二十条,分别有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无论是否已达到“情节严重”或者“尚不构成犯罪”,职责部门都应当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是相对一般的情节而言,“尚不”是相对犯罪而言,两者都是在违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并不能因未达到犯罪而免于行政处罚。“尚不”是接近但未达到的意思。《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禁毒法》第五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非法持有鸦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不满200克,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