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正式宣判,太原市同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能源公司)因篡改烟气监测系统量程数据、非法排放污染物,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6172万余元。
据介绍,2016年*2019年,同舟能源公司为增加垃圾燃烧量和发电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私自篡改烟气监测系统量程数据,导致烟气监测系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污状况,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通过排查刑事案件发现线索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对该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太原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指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积极磋商。因企业不同意磋商,市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同舟能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6172万余元,并承担全部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公益诉讼工作*推开以来,太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顺利办结,促进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了“两个制度”的合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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