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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4年!罚款200万!

2019-07-23 10:02:59 阅读: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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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经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拘役4个月不等,并连带生态修复等费用共计205.9626万元。

群众举报甲醛污染,环保公安联动查处
2018年3月30日,费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信访,反映该县石井镇老关岭有一非法甲醛加工作坊,产生气味影响周边环境。
经查,在费县石井镇老关岭村北、石井村董某某废弃养殖场内、龙山东山废弃矿山内、沟北峪村南岭炮台均发现了废甲醛渣(危险废物),为杨某某作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现场有袋装废甲醛渣139袋,约243吨;桶装甲醛渣14桶,约14.77吨;桶装甲醛水溶液12桶,约9.24吨,场内有浓烈辣眼刺鼻性气味散发。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甲醛属于危险化学品。而《*危险废物名录》明确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废弃的甲醛渣属于危险废物。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且造成甲醛无组织大值超标排,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该行为已涉嫌环境犯罪,费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县公安局。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领刑服判

经费县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该案件牵涉甚广,一条跨省非法清理、收购甲醛废渣,提炼、熬制甲醛溶液的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受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的高度关注,三部门予以挂牌督办。

随后,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杨某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鉴定,杨某某等人提炼甲醛溶液的原材料废渣及甲醛溶液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终判处告人杨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拘役4个月不等,并判处11名被告人分别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青苗补偿费、鉴定检测费、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5.9626万元。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此,这起跨越多省的非法甲醛加工污染环境案划上了句号。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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