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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炼铅法不容 污染环境遭获刑

2019-10-10 12:00:24 阅读: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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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案情简述
       老孙在陕西渭南一直从事汽车维修行业,近年来生意不太好做。他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被淘汰下来的废旧电瓶,废旧电瓶中含有铅板,有人收购废旧电瓶进行炼铅,赚了不少钱。于是,老孙寻思找一帮人做这个生意。

  2017年年底,老孙找到了朋友赵忠、老罗等人,将收购废旧电瓶进行炼铅后赚钱的想法跟他们讲了,赵忠等人也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门路,决定一起干。随后,老孙租赁了渭南市某公司的厂房,出资购买了炼铅炉所需用的钢筋、钢板、水泥、沙子、叉车、拆解废旧电池砂轮等材料及原料。材料齐全后,他们带领工人在厂房内安装炼铅设备,建设了两条土法炼铅生产线,几人的炼铅生意干了起来。

  其间,老罗联系朋友杨修来安装炼铅炉,杨修又向他们介绍了宝鸡市的卖家,他们从宝鸡购买了废旧铅蓄电瓶约120多吨。

  2018年4月8日,渭南市经开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老孙租赁的厂房进行了检查,查获了土法炼铅生产设备,并对土壤进行检测,铅含量严重超标。截*查获前,老孙等人已经销售了30多吨成品铅块,获利达51万余元。


  今年8月,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老孙、赵忠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弃的铅蓄电池2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杨修、老罗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其搭建炼铅炉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货源,后果特别严重,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总结
  本案中,老孙收购进行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具有严重污染性的危险废物。为了明确具体的危险废物,2008年由原环境保护部和*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危险废物名录》,列明危险废物的品种,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其他废物。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只有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执照,才可以进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经营活动。收购废弃电瓶,进行拆解处置,属于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项目。

  本案中,老孙等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上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对厂房内的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杨修明知其无经营许可证,仍提供协助提供货源。根据《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述人员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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