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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性”处置化工残留液,多人被判刑

2020-04-21 14:24:36 阅读: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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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残留液多次转手,非法处置引发环境污染

  2015年底,被告彭某保经郑某林介绍认识了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简称大洋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葛某湖。葛某湖经营的大洋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化工残留液,急需处置。


  为节省处置费用,葛某湖以3200元/吨左右的价格(通过有资质企业的处置费7000元/吨以上),将大洋厂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某保非法处置。同时,彭某保承诺给郑某林500元/吨的提成。

  2016年1月28日和3月6日,彭某保、郑某林分两次从大洋厂运出40余吨化工残留液,让明知是化工残留液且没有办理转移危险废物手续的方某涛驾驶货车运*长沙县和宁乡市灰汤镇,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魏某处置,而魏某又将化工残留液交由张某处置。张某将化工残留液放在长沙县榔梨镇一个废旧的工厂内。魏某、张某又将化工残留液交给刘某成处置。

  2016年3月7日,在宁乡市刘某成家旁公路卸货过程中,化工残留液发生泄漏,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案。

  据称重,化工残留液分别重25吨和24729.6公斤。经湖南省环境监测*站监测,化工残留液pH≤0.4。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案中涉及长沙县及宁乡市的污染物为来自大洋厂的反应釜底残留物,属《*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因此,本案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迁移途径清晰,与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存在直接关系,因果关系成立。

  为此,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保等人违反*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判决彭某保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万五千元不等。

赔偿环境损害费四十多万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彭寿保等人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彭某保等人承担污染物处置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祝珍明与两名检察员出庭,被告郑某林、方某涛以及被告葛某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由党组成员、副院长邹剑钧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如下:一、彭某保、郑某林、葛某湖、方某涛、魏某、张某、刘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因处置宁乡市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共计282580元;二、彭某保、郑某林、葛某湖、方某涛、魏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因处置长沙县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130275元;三、彭某保、郑某林、葛某湖、方某涛、魏某、张某、刘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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