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16年1月,被告熊某林与植某东商量,由植某东提供伪造的工业废纸废弃物处理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清远一家陶瓷有限公司商谈清理焦油、酚水池的合同。该公司没有对熊某林的身份进行核实,也没有对熊某林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查验,*与其签订了清理协议。
后熊某林与植某东签订转包协议,而植某东分别与周某东、肖某签订运输、处理酚水协议。2016年1月5日*1月10日期间,周某东、肖某、黄某驾驶货车到该陶瓷公司非法运输、处理酚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陶瓷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不查验核实熊某林的身份以及资质真伪,并未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与批准,*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转移;被告熊某林又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植某东处置危险废物,被告周某东、黄某、肖某等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以上6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zui后,清远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周某东等五人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9.5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日前,永兴县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胡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2017年*2018年6月,胡某、武胜公司和马某某在未申报、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的情况下,以200元一吨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了约30吨液体废物,又向马某某转移处置了150余吨固体废物。期间,马某某将上述液体废物、固体废物从武胜公司分批多次运输*永兴县,卖给被告人邓某飞处置。同时,被告人曹某兵、曹某华根据邓某飞的安排将废物卸货于永兴县樟树镇两家煤坪。
2018年6月20日,永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并扣押了邓某飞持有的袋装固体废物312.81吨、露天*废物(电子垃圾)35.37吨、桶装液态废物111桶共计22850公斤,另将现场查获的樟树镇天堂煤球厂洒水车(槽罐内含废液)暂扣。经检测认定,上述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评估*认定,对环境污染损害定量化,其中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286.842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456万元、事务性费用19.8万元,总损失费用约318.18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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