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法制报,出借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给无资质的他人并放任其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6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全部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规定中的主体应分别或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自然人或单位;二是需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自然人或单位。该规定中的行为包含三种类型:一是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提供危险废物许可证;二是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三是委托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符合以上条件的三类主体在实施该规定中的三类行为的七种情形,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均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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