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ci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zhun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名录》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
二是坚持精zhun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三、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四、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五、新《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做了哪些规定?
答:本次《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ci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我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七、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八、请介绍一下本次《名录》修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答: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次《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
环境效益方面,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社会效益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经济效益方面,精que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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