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地方为增强环境执法的合理性,或者优化营商环境等,通过制定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免予处罚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比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如果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对于该类“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对以上,有些人认为,表面上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或者“过罚相当原则”,实际上违背了“保护*、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环境保护原则。也*是说“未批先建”虽然没有污染产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破坏,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的目的是预防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强调的是预防,而不是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