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荣、李某龙和陈某牛,通过篡改数据的方式,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日前,经遵义市中院终审,该公司被处100万元罚款,3名被告人也被判刑。遵义市凤冈县法院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荣担任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周某荣在经营管理已被列为*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通过转动活动结头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2020年3月3日,周某荣退股离开公司。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某龙,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同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龙、陈某牛作为公司在运作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一直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