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合肥将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可罚100万元以下。 《办法》提出,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通过设置建设贮存池、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办法》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