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只要失职失责,*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是错问责、问错责,应该怎么办呢? 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等问题。比如,找人“背锅”的凑数式问责,“躺着中枪”的职能式问责,“刚播种*要收获”的计时式问责,不分青红皂白、不论具体是非的一刀切式问责,等等。这不仅挫伤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纪法*和社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针对上述问题,*少有三道保障—— 一:是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条例》*十条第1款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