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天津的一起新案,将“一次取样监测数值是否能作为超标处罚依据”这个老问题,再度推向风口浪尖。同意的和反对的都很多,也似乎各有各的道理,却又各有各的问题。以笔者愚见,破解这道难题,当今之计唯有以“监测目标”为导向,尽快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监测方法。超标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一次采样的监测数值能否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年来,一些执法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函询了有关机构。有关机构对此也进行了解释,为基层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但是,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特别是行政处罚实践中,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少数企业,总是提出执法部门现场一次性采样获取的监测数值,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